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06年) 第三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管办应当编制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由地区管理局负责人监督实施,并由政策法规部门备案。 检查计划的内容应包括行政检查的任务、目的、范围、方式、时间安排、责任人以及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管办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