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总局空管局应当就行政检查编制下发年度行政检查大纲及其他类型的指导性文件,指导民航地区管理局编制年度检查计划。
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总局空管局在行政检查大纲中对于能够确定年度行政检查频率的行政检查项目,应当提出行政检查频率的要求,作为地区管理局、监管办制定行政检查计划的依据。
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总局空管局在行政检查大纲中对于能够确定年度行政检查频率的行政检查项目,应当提出行政检查频率的要求,作为地区管理局、监管办制定行政检查计划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