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4年) 第四章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对空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现后民用航空器首次降落地所属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民航局认为必要时,可以处理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民航行政机关发现已立案的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行政机关。 第十七条 民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十八条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下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