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对空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现后民用航空器首次降落地所属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
难以确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违法主体有主运营基地或者持有民航行政机关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书)的,由主运营基地、颁证(书)所在地最先立案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
前项以外其他难以确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由违法主体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
涉及不安全事件的行政处罚,原则上由负责调查该不安全事件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管辖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中国民航局指定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对行政处罚的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