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受委托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的条件、方式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受委托组织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