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1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执法人员 第十四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1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执法人员 第十四条 委托机关发现受委托组织丧失委托条件、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有其他不适宜接受委托情况的,可以解除委托,收回委托书。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