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民航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地址;
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范围和适用处罚的条件、方式、理由、程序和期限;
违反委托事项的责任;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地址;
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范围和适用处罚的条件、方式、理由、程序和期限;
违反委托事项的责任;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