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第九章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按工作日计算。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附件由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负责修订、公布。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14日发布施行的《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