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第五十八条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附件由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负责修订、公布。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