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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第八章

第八章 处罚监督

第五十三条 鼓励社会对民航行政机关和监察员的行政处罚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十四条 民航总局对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处罚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十五条 民航总局对民航地区管理局不合法、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撤销。 第五十六条 监察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或者滥施处罚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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