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第二章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和规定 第四条 民航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第五条 民用航空规章规定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条 民用航空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 第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管理局的具体情况制定行政处罚的具体工作程序,但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