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和规定 第四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第四条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和规定 第四条 民航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章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