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民航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