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所辖地区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接受授权或者委托的组织,依照授权或者委托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