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和规定 第六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第六条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和规定 第六条 民用航空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