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3年) 第三章 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 第十五条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3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 第十五条 除本人放弃或者执照被扣留、收回外,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长期有效。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