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三章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管制员执照及培训 第一节 管制员执照 第七十条 管制员执照是执照持有人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工作的资格证书。管制员执照由民航局颁发。 第七十一条 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体检并取得相应的体检合格证,完成规定的培训,通过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获得必要的申请经历,取得执照,方可从事与其执照相适… 第七十二条 管制员执照类别包括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进近雷达管制、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区域雷达管制、飞行服务和运行监控等八类。 第七十三条 管制员执照的申请、考试、考核、颁发、注册、暂停、暂扣、吊销等,按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执行。 第七十四条 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负责对管制员的技术状况及其职责的履行情况、管制单位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节 管制员培训 第七十五条 民航局对管制员培训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管制员的培训工作,按照民航局关于管制员培训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完成管制基础专业培训前,受训人员应当在空中交通管制岗位上进行实习,了解管制员基本工作情况。 第七十七条 完成管制基础专业培训的人员可以获得见习管制员资格。 第七十八条 管制单位应当每年安排管制员加入机组进行航线实习或者参加飞行模拟机培训。 第六十九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