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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二节

第三章 管制员执照及培训

第二节 管制员培训

第七十五条 民航局对管制员培训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管制员的培训工作,按照民航局关于管制员培训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完成管制基础专业培训前,受训人员应当在空中交通管制岗位上进行实习,了解管制员基本工作情况。 第七十七条 完成管制基础专业培训的人员可以获得见习管制员资格。 第七十八条 管制单位应当每年安排管制员加入机组进行航线实习或者参加飞行模拟机培训。
第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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