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十七章 空中交通管制容量和空中交通流量管理 第一节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一节 第十七章 空中交通管制容量和空中交通流量管理 第一节 空中交通管制容量 第六百零八条 空中交通管制容量(以下简称容量)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空中交通服务空域和航路的结构、管制方式和设备、使用该空域的航空器的导航精度、与天气有关的诸种因素以及管制员的… 第六百零九条 容量评估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第六百一十条 管制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提供充分的容量以满足正常和高峰时段的交通需要。 第六百一十一条 管制单位提供管制服务的航空器架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正常情况下能安全地提供服务的架数。 第六百一十二条 当空中交通需求呈现显著的周期性变化时,管制单位应当在运行手册中确定具体使用的设施和程序,调整工作席位或者扇区的数量,以满足正常的及预期的空中交通需要。 第六百一十三条 当发生影响公布的空域或者机场容量的事件时,应当适时降低相关空域或者机场的容量。如果事件是可以预知并重复出现的,应当事先确定发生此事件时的预期容量。 第六百一十四条 空域或者机场的交通需求将要超过容量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调整空中交通流量。 第十七章 目录 第六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