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六百零九条
第六百零九条 容量评估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水平和种类;
管制区、管制扇区或者有关机场空域结构的复杂性;
管制员工作负荷,包括应当履行的管制和协调任务;
使用的通信、导航和监视系统的种类,其技术可靠性和有效性,以及备用系统或者程序的有效性;
管制员所使用的系统辅助支持和告警功能的有效性;
可接受的延误水平;
航空器性能、机型组合、飞机进离场比例及军航活动;
其他任何可能与管制员工作负荷相关的因素。
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水平和种类;
管制区、管制扇区或者有关机场空域结构的复杂性;
管制员工作负荷,包括应当履行的管制和协调任务;
使用的通信、导航和监视系统的种类,其技术可靠性和有效性,以及备用系统或者程序的有效性;
管制员所使用的系统辅助支持和告警功能的有效性;
可接受的延误水平;
航空器性能、机型组合、飞机进离场比例及军航活动;
其他任何可能与管制员工作负荷相关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