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六百零二条
第六百零二条 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向塔台管制单位提供其所辖机场和空域内的下列气象资料:
例行天气报告、本场特殊天气报告;
趋势预报、机场预报及其修订;
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机场警报和风切变警报及告警;
管制区内其他气象信息;
按管制单位要求提供其所需的气压数据,以便拨正高度表;
如使用多个风力计,应当明确注明,以便识别每个风力计所监测的跑道和跑道地段。
例行天气报告、本场特殊天气报告;
趋势预报、机场预报及其修订;
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机场警报和风切变警报及告警;
管制区内其他气象信息;
按管制单位要求提供其所需的气压数据,以便拨正高度表;
如使用多个风力计,应当明确注明,以便识别每个风力计所监测的跑道和跑道地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