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六百零一条
第六百零一条 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向进近管制单位提供其所辖区域内机场和空域内的下列气象资料:
例行天气报告、本场特殊天气报告;
趋势预报、机场预报及其修订;
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风切变警报及告警;
适当的特殊空中报告和机场警报;
管制区内其他气象信息;
按管制单位要求提供其所需的气压数据,以便拨正高度表。
例行天气报告、本场特殊天气报告;
趋势预报、机场预报及其修订;
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风切变警报及告警;
适当的特殊空中报告和机场警报;
管制区内其他气象信息;
按管制单位要求提供其所需的气压数据,以便拨正高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