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十四章 协调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第五百四十四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五百四十四条 第十四章 协调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第五百四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航空器的起飞时间应当由区域管制单位限定: 放行许可未发布到进近管制单位前,区域管制单位应当与塔台管制单位进行协调; 对于沿同一航线飞行的航空器,需要配备航路上的飞行间隔时。 第五百四十三条 目录 第五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