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十四章 协调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第五百四十一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五百四十一条 第十四章 协调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第五百四十一条 除非有关的区域管制单位之间另有协议,接受单位应当通知移交单位,已与移交的航空器建立无线电通信联络并已承担对该航空器的管制。 第五百四十条 目录 第五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