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十四章 协调 第一节 管制单位和飞行管制部门之间的协调 第五百二十九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五百二十九条 第十四章 协调 第一节 管制单位和飞行管制部门之间的协调 第五百二十九条 管制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任务需要或者管理部门的要求,向飞行管制部门派遣联络员,或者接受派驻的军航管制员。 第五百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