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十四章 协调 第一节 管制单位和飞行管制部门之间的协调 第五百二十八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五百二十八条 第十四章 协调 第一节 管制单位和飞行管制部门之间的协调 第五百二十八条 管制单位应当按照当地协议的程序,例行地或经要求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供民用航空器的飞行计划及动态情报。 第五百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五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