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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一节

第十四章 协调

第一节 管制单位和飞行管制部门之间的协调

第五百二十六条 管制单位应当与可能影响民用航空器飞行的飞行管制部门建立通信联系并保持密切的协调,根据需要可指定协调机构并签定协议。当得到飞行管制部门将安排对于民用航空器有影响的… 第五百二十七条 管制单位和有关飞行管制部门之间在协调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第五百二十八条 管制单位应当按照当地协议的程序,例行地或经要求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供民用航空器的飞行计划及动态情报。 第五百二十九条 管制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任务需要或者管理部门的要求,向飞行管制部门派遣联络员,或者接受派驻的军航管制员。
第十四章 目录 第五百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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