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五百二十七条

第五百二十七条 管制单位和有关飞行管制部门之间在协调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了解飞行活动的地点、范围、时间、性质,避免关闭或者重新划设原已建立的空中交通管制航路,避免影响航空器使用最经济的飞行高度层或者航线运行;

有关管制单位与组织飞行活动的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建立直接通信,以供协调和民用航空器发生紧急事件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