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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二节

第十四章 协调

第二节 管制单位与运营人或机场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

第五百三十条 航空器运营人或者机场管理机构与管制单位订有协议的,管制单位应当根据协议的约定,向该运营人、机场管理机构或其指定代表提供有关情报。 第五百三十一条 提供飞行签派服务的运营人与管制单位订有协议的,管制单位应当根据协议的约定,将所收到的有关运行的情报转给该运营人或者其指定代表。
第五百二十九条 目录 第五百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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