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十四章 协调 第二节 管制单位与运营人或机场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 第五百三十一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五百三十一条 第十四章 协调 第二节 管制单位与运营人或机场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 第五百三十一条 提供飞行签派服务的运营人与管制单位订有协议的,管制单位应当根据协议的约定,将所收到的有关运行的情报转给该运营人或者其指定代表。 第五百三十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