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二章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 第八条 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体检鉴定,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通过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获得必要的申请经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申请人应当在管制员专业培训机构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通过培训机构的考核,并取得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 第十条 管制员专业培训机构应当详细记录申请人培训情况,妥善保存人员培训的技术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一条 申请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前应当完成本规则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岗位培训,并且获得在持照管制员监督下见习工作的经历。 第十二条 根据规定取得培训合格证,并满足规定的申请经历要求后,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申请人方可参加理论考试。 第十三条 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理论考试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对申请人应当具备知识的要求。 第十四条 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理论考试可以通过笔试或者计算机辅助考试实现。 第十五条 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理论考试合格者由地区管理局颁发理论考试合格证。理论考试合格证有效期3年。 第十六条 根据规定取得培训合格证,并满足规定的申请经历要求后,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申请人方可参加技能考核。 第十七条 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技能考核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对申请人应当具备技能的要求。 第十八条 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技能考核可以通过在实际运行环境中或者模拟环境中了解申请人技术能力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经主持考核的管制检查员评定,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技能考核合格者由地区管理局签发技能考核合格证。技能考核合格证有效期1年。 第二十条 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交本规则附件规定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申请表》以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 第二十二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视为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受理。 第二十三条 地区管理局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于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民航局。 第二十四条 民航局自收到地区管理局报送的执照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准予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 第二十五条 管制员执照由民航局局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签署颁发。 第二十六条 管制员取得英语资格相应等级签注的,方可使用英语进行无线电陆空通信。 第二十七条 民航局根据空管新技术发展应用情况以及采用的空中交通管制方式和手段,增加管制员执照特殊技能签注,以表明持照人有从事特殊管制岗位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 管制员工作地点应当与其执照上的地点签注保持一致。 第二十九条 符合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持照人可以申请增加或者变更执照类别、特殊技能或者工作地点签注。申请程序参照执照申请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管制员执照基本信息(范围见附件第I项)变更时,持照人应当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于需要在执照上体现的信息,由地区管理局审核… 第三十一条 管制员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持照人应当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以书面形式申请补发,由地区管理局审核后报民航局补发。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