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 第二十六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 第二十六条 管制员取得英语资格相应等级签注的,方可使用英语进行无线电陆空通信。 申请英语资格签注的,除了符合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通过民航局规定的管制英语等级考核,并获得有效的英语无线电陆空通信考核等级证明文件。申请程序参照执照申请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