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管制员执照基本信息(范围见附件第I项)变更时,持照人应当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于需要在执照上体现的信息,由地区管理局审核后报民航局换发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