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 第十四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 第十四条 管制员执照或者签注理论考试可以通过笔试或者计算机辅助考试实现。 理论考试为百分制,成绩在80分(含)以上的申请人方可获得理论考试合格证。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