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六章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管制员执照的监督检查由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按照规定具体实施。 第二十九条 管制员执照每个日历年应当定期检查1次。检查一般包括对持照人的技能考核、近期经历的核实、技术档案的审查、身体状况的掌握以及要求的其他检查项目,必要时应当对持照人进… 第三十条 总局空管局或地区空管局认为必要时,应当对持照人进行不定期的执照检查。 第三十一条 总局空管局和地区空管局机关持照人应当参与管制一线岗位的工作,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每个日历年内不得少于240小时,其他持照人每个日历年内不得少于120小时。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局空管局应当办理管制员执照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