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五章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 第二十七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持有军方管制员执照、已经持有另一类别签注的管制员执照、另一管制单位相同类别签注的管制员执照或为院校空中交通管制专业教师的,其经历要求可视情降低。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