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五章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与管制员执照及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第二十三条 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进近雷达管制、区域雷达管制、精密进近雷达管制类别签注的申请人应当具备如下技能: 第二十四条 飞行服务类别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如下技能: 第二十五条 运行监控类别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如下技能: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经历要求: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持有军方管制员执照、已经持有另一类别签注的管制员执照、另一管制单位相同类别签注的管制员执照或为院校空中交通管制专业教师的,其经历要求可视情降低。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