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经历要求:

在专业训练机构,通过民航总局认可的专业课程的学习并考试合格;

完成《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则》规定的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

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飞行服务、运行监控类别签注申请人,在具有相应类别签注持照人的监督下,完成至少3个月的管制见习工作;

进近雷达管制、区域雷达管制、精密进近雷达管制类别签注申请人,在具有相应类别签注持照人的监督下,完成至少4个月的管制见习工作;

申请精密进近雷达类别签注,还应当在批准的雷达模拟机上实施不少于100次精密进近,在所在单位使用的设备上实施不少于100次精密进近;

申请进近雷达类别签注,还应当在所在单位使用的监视设备型号上(用于监视雷达进近)实施不少于25次平面位置指示器进近。

申请人的(二)、(三)、(四)、(五)、(六)款经历可以同时进行,并应当在申请前的6个月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