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总局空管局或地区空管局认为必要时,应当对持照人进行不定期的执照检查。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