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 第一节 建设内容 第十条 民用运输机场应当建设气象观测平台、气象观测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 第十一条 民用运输机场应当配置以下基本气象观测设备,以满足探测云、垂直能见度、跑道视程、气象光学视程、地面风、气压、气温、湿度、最高气温、最低气温和降水量等气象要素的需要… 第十二条 民用运输机场可以综合机场地形地貌、气候特点、重要天气预报预警的需要、飞行量以及运行的可行性等因素,选择配置以下非基本配置的气象探测设备: 第十三条 民用通用机场应当能够获取本机场实时地面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等气象要素。 第二节 建设要求 第十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应当完成相关的需求分析、环境分析、建设必要性分析等。 第十五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六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设备工艺安装应当符合设备的环境、供电、防静电、防雷等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九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