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 第二节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节 第二章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 第二节 建设要求 第十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应当完成相关的需求分析、环境分析、建设必要性分析等。 第十五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六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设备工艺安装应当符合设备的环境、供电、防静电、防雷等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