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持照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事故征候、严重事故征候或者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取消其现行有效的注册,在3个月至1年内不予注册,并对违法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取消现行有效的注册并不再予以注册。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