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气象预报执照申请人、签注申请人应当掌握下列理论知识:
气象预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文件的相关内容;
气象学、天气学、动力气象学、航空气象学;
航空气候特征、地方性天气特点;
天气形势预报、要素预报;
中尺度系统及短时天气预报技术、数值预报产品释用;
气象卫星资料、气象雷达资料的识别和分析;
主要气象设备的基本性能和工作原理;
气象服务相关的航空器运行与管理知识;
应当具备的其他相关知识。
气象预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文件的相关内容;
气象学、天气学、动力气象学、航空气象学;
航空气候特征、地方性天气特点;
天气形势预报、要素预报;
中尺度系统及短时天气预报技术、数值预报产品释用;
气象卫星资料、气象雷达资料的识别和分析;
主要气象设备的基本性能和工作原理;
气象服务相关的航空器运行与管理知识;
应当具备的其他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