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气象观测执照申请人、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技能:

掌握航空气象观测工作程序;

准确观测,正确记录各类航空气象要素;

按规定的格式和时间制作例行、特殊天气报告;

熟练利用计算机编发报告和查询数据,并能利用计算机制作气象观测月总簿和年总簿;

能完成各类气压仪的安装调试;

能正确、熟练使用观测仪器,简单维护常规仪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