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22年) 第六章 航空情报服务产品 第一节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22年) 第一节 第六章 航空情报服务产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产品分为基本服务产品和非基本服务产品。 第四十三条 航空情报服务产品由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编印发行。航空情报服务产品应当综合配套,并保证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四条 采用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颁发的航空资料,其执行日期应当从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的共同生效日期表(以下简称共同生效日期表)中选定。共同生效日期表见本规则附件三。 第四十五条 按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颁发的航空情报基本服务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四十六条 航空情报服务产品应当逐步实行电子媒介和互联网分发,减少纸张发行。 第四十七条 航空情报服务产品应当以快捷、可靠的方式直接分发至用户指定的地址,并建立用户记录和分发反馈记录。 第四十八条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国际航空运输协定,需双方相互提供航空情报服务产品的,由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九条 航空情报服务产品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修订、更换和销毁。航空情报服务产品用户,应当建立完善的资料管理制度,确保资料的可靠、准确、完整。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