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22年) 第六章 航空情报服务产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22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航空情报服务产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采用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颁发的航空资料,其执行日期应当从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的共同生效日期表(以下简称共同生效日期表)中选定。共同生效日期表见本规则附件三。 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一般按照共同生效日期表挑选相近的日期发行资料。 采用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颁发的航空资料具体见本规则附件四。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