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22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按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颁发的航空情报基本服务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生效日期应当从共同生效日期表中挑选;
生效后的28天内不得进行更改,除非持续时间不超过28天;
至少在生效日期前42天颁发;
以纸张印刷形式颁发的,应当标注“AIRAC”。
共同生效日期无资料颁发的,应当在该生效日期的前一个周期内,以航行通告或者其他适宜的方式,颁发“无资料”通知。
生效日期应当从共同生效日期表中挑选;
生效后的28天内不得进行更改,除非持续时间不超过28天;
至少在生效日期前42天颁发;
以纸张印刷形式颁发的,应当标注“AIRAC”。
共同生效日期无资料颁发的,应当在该生效日期的前一个周期内,以航行通告或者其他适宜的方式,颁发“无资料”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