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22年) 第六章 航空情报服务产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七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22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航空情报服务产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七条 航空情报服务产品应当以快捷、可靠的方式直接分发至用户指定的地址,并建立用户记录和分发反馈记录。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