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2016年) 第五章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基础培训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第三十九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岗位培训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第四十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抽查培训记录和档案、要求书面报告、向受训人和教员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一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通过检查发现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机构有不满足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及时向民航局报告,民航局应当将其从已公布的培训机构目录中去除。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