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2016年) 第四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一节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2016年) 第一节 第四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一节 基础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机构从事航空情报基础培训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六条 从事基础培训的教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七条 基础培训教员由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机构统一聘任、管理。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教员聘任情况报民航局和所在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十八条 基础培训教员的职责如下: 第十九条 基础培训教员的权利如下: 第二十条 开展基础培训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第二十一条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机构应当向完成培训并通过考试考核的受训人颁发民用航空情报基础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 完成培训后,培训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基础培训记录。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