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201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从事基础培训的教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爱岗敬业,责任心强,乐于教学,对受训人的表现评价客观、公正;

善于总结、概括民用航空情报知识与技能,有良好的沟通、组织、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

具备理论和实践教学的技巧和能力;

持有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

持有执照后,在民用航空情报岗位工作或者在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岗位辅助工作1年以上。